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人”的索赔行为该不该被支持?这些“职业打假人”通常购买问题产品后诉至法院进行索赔。其中有人致力打假,有人却只想牟利,更有甚者被人称为骗子。他们的行为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压,但另一方面也给一些商家的正常经营活动带来了不利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此类案件也存在判罚不一的情况,主要焦点在于是否认定打假人为消费者。
买假茅台索十倍赔偿被拒法院:变相经营行为,不属于消费者
男子买到24瓶假茅台,将商家告上法庭要求退货退款,并索赔十倍赔偿金元。商家认为其并非消费者,5年间他在全国各地法院以所购茅台酒系假酒为由提起的诉讼有近十起。9月9日,记者获悉,韩某十倍索赔的请求被法院驳回,而商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也即将被公诉。
年年初,男子韩某在某商贸公司购买“贵州茅台酒”4箱(每箱6瓶)并支付货款元。后韩某以商品系假茅台为由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退货退款及十倍赔偿金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茅台公司出具的《产品辨认(鉴定)表》,涉案酒水并非茅台公司生产、包装,被告商贸公司亦未证明涉案酒水的合法来源,可见涉案酒水的标签、标志、说明书所载内容不能反映其实际内容物的品质,生产经营过程及质量均存在安全隐患,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某商贸公司作为涉案酒水的销售者,未举证证明其在进货时查验了涉案酒水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文件,亦未举证证明其已尽到销售者的审慎注意义务,致使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涉案酒水得以售出,应视为明知涉案酒水不符合法律规定而进行销售。
茅台酒。(资料图)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有权要求产品销售者进行十倍赔偿的主体应系消费者。依据查明的事实,韩某在购买涉案酒水时全程拍摄录像,在购买后短期内即提起赔偿诉讼,其行为与普通消费者购买酒水的消费行为迥异。另外,根据检索到的关联案件,韩某在一定时间段内集中在多地大量买入某一种商品,然后在不同法院分别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通过法院的判决获取大额利益。因此,韩某涉案购买行为不属于生活消费的范围,有理由认为其大额购买涉案酒水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通过诉讼手段为自身牟利,以获取巨额赔偿为目的。
综上,被告商贸公司提供的涉案酒水违反食品质量标准,韩某要求其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是,与消费者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的目的不同,韩某以索赔为目的购买商品,购买商品是其索赔中的一个环节,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属于变相的经营行为,不应认定其在该案中属于消费者,韩某要求被告支付价款十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另外,涉案酒水不宜退还被告再次进入市场流通,依法予以处理,遂判决某商贸公司退还韩某货款元,驳回韩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韩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年8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对于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商家销售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向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移交了线索。目前,商家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线索已交由检察机关进行审查起诉。
打假人是否认定为消费者?类似案件判罚不一
两年前,徐昊楠在一家购物店花3块钱购买某品牌一个过期面包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徐昊楠“并非一般意义上的消费者”,驳回了他的诉求。
7月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不论徐昊楠是否明知故买,都应支持其惩罚性赔偿主张。
像徐昊楠这样明知故买问题食品后诉诸法院,要求商家赔偿的人还有很多。《法治日报》记者近日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不尽相同,近三成支持惩罚性赔偿,还有七成多不支持,区别主要集中在是否可以认定职业打假人为消费者。
8月24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关键词“食品”“十倍赔偿”“打假”进行检索,将时间范围限定在年,共检索到篇裁判文书。
记者随机挑选其中的篇裁判文书进行查阅后发现,在篇裁判文书中,支持惩罚性赔偿的(其中包括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定的货款三倍赔偿)有28篇;不支持的有72篇,其中包括4篇一审法院支持惩罚性赔偿而二审法院驳回的文书。
法院在认定不予惩罚性赔偿时的判决理由除证据不足外,提到消费者身份认定问题的有57篇,普遍认为职业打假人以索赔为目的,不应认定其消费者身份。
作出支持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要求的法院则认为,不能否认其消费者身份,毕竟食品安全法并未将消费者的购物动机、消费者事前是否知道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作为索赔条件。
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前,半岛全媒体记者从裁判文书网篇涉及“职业打假人”文书中,根据裁判日期选取了年至年间份裁判文书,梳理了各地法院针对“职业打假人”的判决结果,其中32份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赔偿请求,66份驳回了“职业打假人”的诉讼请求,还有2份裁判文书中,涉案“职业打假人”因敲诈勒索被判刑。在份裁判文书中,有的“职业打假人”先后购买核桃仁和瓜子各0袋;有的“职业打假人”前后购买两个品牌共计辆电动车;有的“职业打假人”获赔万元……在专家们看来,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职业打假人惩罚性赔偿诉求及是否认定消费者的判决不同,原因有多个方面。
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任超告诉记者,首先,从主观目的上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普通消费产品领域,消费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是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民法上的欺诈,应为经营者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消费者作出了错误意思表示。而对于知假买假人而言,不存在其主观上受到欺诈的情形。
其次,就消费者身份而言,从法律层面上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未对职业打假人进行消费者身份界定。在司法解释层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中采用“购买者”的措辞,回避了职业打假人的定性问题。
“法律规定纷繁复杂,且目前未明确职业打假人是否被纳入或排除消费者主体资格,导致实践中涉及这个问题时,必然存在争议。”任超说。
卖土特产遇“职业打假人”,商户直呼“伤不起”
四川一位猪肉摊老板,平时会在网上推销自制腊肉、香肠。今年春节前夕,一位名叫“小王子”的山西网友看到他的抖音后,主动联系他购买元的香肠。
事后,猪肉摊老板谌光辉被网友起诉,原因是其香肠属于预包装食品,无任何食品标签和信息,也没有生产许可证,并提出退一赔十的诉讼请求。
“小王子”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显示:年1月5日,他通过